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将不再受到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本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来对这些扣税凭证的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目前对于进项税的发票,不存在因未及时认证而导致逾期未抵扣的情况。这一政策调整旨在简化税务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确保税收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