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在税前扣除。

具体而言,这些费用需符合以下两个标准:

1. 企业必须为所有员工支付这些费用,而非仅限于部分员工;

2. 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超过这一比例的部分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简而言之,只有当企业按照上述条件操作时,其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才有资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