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货方决定退回原发票时,销货方应负责重新开具一张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新发票的开票日期应当按照实际重新开具的时间进行记录,并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换票重开”的字样。对于退回的原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将其妥善粘贴于新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之后,以备查验。
在填写“发票使用手册”的过程中,只需录入发票的具体号码即可。然而,在涉及销售金额或购买金额的相关栏目内,需要特别注明“换票”的标识,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