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假设委托方为A,受托方为B。以下是A的详细核算步骤:

1. 发出材料时,A公司需要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

2. 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等相关费用时,A公司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加工后的材料用途:

(1)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

(2)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含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3. 加工完成后回收材料时,A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

对于B公司来说,受托加工的核算相对简单,只需进行数量核算并备查登记。当收到来料时,B公司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只需在“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B公司在发生受托产品加工费、人工费等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相关税费等,

当收到加工费时,B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