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需视同销售处理。然而,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非应税项目”的概念已不复存在,无论是建造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增值税处理均统一视为应税项目,不再需要视同销售,也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时,均按照成本进行结转。

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视同销售处理的增值税应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