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九),以下项目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由政府主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包括其下属单位),以及这些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