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此类需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