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这意味着,购建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不计入工程的成本,不需要转出。
然而,如果后期发现在建工程将用于免税项目或福利项目,那么原先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这是因为免税项目和福利项目不属于应税行为,无法继续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
综上所述,对于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否需要进项转出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该工程后续是否将用于免税项目或福利项目。如果是,则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否则,无需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