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两家公司同时领取工资并申报个税。

该条例规定,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