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照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进行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