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实务操作中,所谓的“三流”指的是货物流动、资金流转和发票流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部分的第三条款明确指出:当企业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时,支付给卖方的货款或劳务费用必须与开具的抵扣凭证上的销售方以及提供劳务的单位名称相一致。这意味着,只有当付款方与开票方相匹配时,购货方才能合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不允许进行抵扣。这一规定确保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助于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