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体检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视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这些费用包括为职工提供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补贴以及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包括新员工的入职体检)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这部分费用的扣除是有限额的,即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这意味着,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需要合理控制职工体检等相关费用的规模,以确保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