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涉及债务人(企业)使用非现金资产来清偿债务。在常规情况下,除公司重组或清算有特殊规定外,应将此过程拆分为两个步骤进行所得税处理:首先,按照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其次,以与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企业)需要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于债权人(企业)而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基于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转让资产相关的税费)来确定其计税成本,进而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当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除非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债务人(企业)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债权人(企业)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让步,如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债权人则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用以冲减应纳税所得。

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并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则应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并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在债务重组业务中,由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未来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