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得的所得税款,其纳税人身份为股权转让方,而扣缴义务人则是股权受让方。此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相关事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都应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1)如果受让方已经支付或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3)受让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

(4)国家有关部门作出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