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票抬头与付款账户不匹配时,开具发票的一方应制定一份委托付款协议。根据这份协议,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向发票开具单位支付相关款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地区的税务机关都认可这种委托付款的方式。因此,在采取此类操作之前,务必先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拨打12366热线,以确保遵循正确的程序。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要求。纳税人在进行货物或应税劳务采购,以及支付运输费用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顺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将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