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为临时聘用人员支付的火车票费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1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只有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能被认定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从而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雇佣的是临时工或自由职业者,并且他们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员工在出差时所购买的火车票将无法用于抵扣增值税。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鼓励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