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票并不构成虚开发票。

根据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当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间时,应将应纳增值税额计入“应收账款”科目,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