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到礼品收入需要交什么税?
个人从企业获得的礼品收入,需按照偶然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非本单位的个人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期间向非本单位的个人赠送的礼品,这些个人所取得的礼品收入,均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企业赠送的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则不在此列。
上述所称的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第三条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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