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被视为一种内部结转关系,并不构成销售行为。

这意味着,企业不会因为将自产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增加现金流量或营业利润。因此,从会计角度来看,这些交易不应被视作销售,而是应按照成本转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上述目的时,应当借记“销售费用”,并贷记“库存商品”。这一处理方法体现了企业内部资源的转移,而非外部市场交易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