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里所说的工资和薪金,涵盖了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向其员工支付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薪资、奖金、各种津贴与补贴、年终奖金、加班费以及任何与员工职位或雇佣相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