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阶段,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然而,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则仅允许在不超过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数额范围内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