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怎样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该条款规定,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这一通知,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虽然不在同一县(市),但只要它们位于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就可以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这种审批权归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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