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质保金能税前扣除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有权从应付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费用中扣留一定比例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如果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这部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了正式发票,那么该发票上所标明的金额可以作为扣除项。反之,如果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那么这部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将无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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