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这其中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设施、卫生设备、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煤气供应、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梯、电气设备以及智能化楼宇的相关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和消防用管道的进项税也是不能进行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