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费不应被纳入收购发票范畴。企业应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来开具相应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得从事以下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或协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