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你公司代扣代缴。而对你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分配给股东转增实收资本的情况,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因此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