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明确指出,某些税收优惠情形不得叠加享受,并且一旦选择,不得更改。这些限制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各项税收优惠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