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实际发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参考上述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