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是独立于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外的税收。这意味着它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不直接参与利润总额的核算过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提到的“税金”概念,特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税费及附加费用,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本身以及那些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项目。这一规定旨在清晰地界定哪些类型的税费可以作为成本费用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影响到最终的税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