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只有在发生实际经营行为并涉及款项收取的情况下,才需要开具发票。
然而,股权转让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经营行为范畴。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收款方无需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区分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确保税务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