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的规定如下:

1.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 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