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4.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
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第(三)项情况,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