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结算是一个新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而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则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另外,合同结算是新收入准则增加的新科目,旧准则中称为工程结算。它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而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会计科目,可能是资产也可能是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