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只有那些仅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才不符合享受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意味着,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即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无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只有在我国从事经营并产生所得的企业才能享受到税收减免的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我国国内企业的经济利益,鼓励他们在国内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