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殊费用支出可以走公户,但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企业在进行特殊费用支出时,必须确保取得相应的发票或相关凭证,以便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票是必要的税前扣除凭证;而对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收款凭证上必须包含相关的信息。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防止企业通过虚假支出来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进行特殊费用支出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妥善保留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以便在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