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企业需要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2、当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企业需要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3、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企业需要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此时,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如果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那么企业需要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5、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企业需要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此时,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企业需要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