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不再需要备案,只需自行留存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即可。这一规定适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无论是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
首先,对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不再需要进行备案,只需自行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提供者可以更便捷地进行建筑服务,无需额外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对于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不再需要进行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自行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这为甲供工程和清包工方式的提供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减少了繁琐的备案程序。
通过取消备案制度,简化了建筑服务提供者的税务管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这也体现了税务部门对建筑服务行业的支持和关注,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现在不再需要备案,只需自行留存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即可。这一规定适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建筑工程老项目还是甲供工程以及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这将为建筑服务提供者带来更大的便利,促进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