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员工宿舍楼装修的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员工宿舍楼装修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将购买的建材、家具等用于员工宿舍楼的装修,那么这些物品的进项税额将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这些物品并非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而是用于改善员工的居住条件,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
其次,员工宿舍楼装修可能涉及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在装修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建筑材料、家具等损坏或丢失,这些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失,因此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员工宿舍楼装修还可能涉及到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装修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原有的宿舍楼进行拆除、改造等工作,这可能导致一些已经安装的设备、家具等损坏或无法继续使用。这些设备、家具等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最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将购买的建材、家具等用于员工宿舍楼的装修,但这些物品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额同样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员工宿舍楼装修的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企业在进行员工宿舍楼装修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控制成本,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