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抵扣是全额抵扣,而不是部分抵扣。具体的政策如下:
首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时支付的费用,可以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如果抵减后仍有余额不足,这部分余额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进行抵减。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通过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享受到一定的优惠。这种全额抵扣的政策,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全额抵扣并非无限制的。只有在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支付的费用,才能享受全额抵扣的优惠政策。此外,抵扣的额度为价税合计额,即购买设备时支付的总金额。如果抵扣后仍有余额不足,这部分余额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进行抵减。
总之,税控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纳税人在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应当注意相关政策的规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