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制度是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制定及发布。这一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这些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的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2.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3.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