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执行旧收入准则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收入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