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在利润表中,原先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已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这一调整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已经施行。
对于具体的会计分录,借方应记入“税金附加”,贷方则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这一调整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更加准确地记录和核算相关税费。同时,这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调整仅适用于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企业。对于其他企业,仍需按照原有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操作。
总之,财政部的这一通知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