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核算。然而,目前该政策已经过期,不再适用。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其身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符合转登记的条件,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政策是一个短期政策,目前已经失效,不再需要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