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其增值税缴纳情况如下:
首先,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以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1. 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不允许抵扣进项且未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
2. 纳税人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 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4. 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参考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包括按规定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但未取得的情况。
其次,符合上述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3%减按2%的优惠,改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最后,除了上述情形外,其他情况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