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当明确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意味着,如果个人的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那么他们可以被视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下的要求,选择使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只要其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