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2. 贷款服务; 3. 餐饮服务; 4. 居民日常服务; 5. 娱乐服务。
因此,纳税人在发生餐饮服务时所获得的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然而,如果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现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