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案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已经发生变更归女方所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次变更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夫妻未单独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在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无法据此认定女方主张对房屋的份额已经做了书面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可能判决该房产均分。

2. 房产登记比例问题

在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将女方名字加上并登记为女方99%,男方1%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呢?根据房产登记的比例,女方获得房屋的99%,而男方只有1%的份额。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约定分割比例的,若合法,则99%的房产归女方是合理的。

3. 离婚协议书规定

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男女双方仅签署离婚协议书,尚未完成离婚手续,则建议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以变更原定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夫妻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变更财产分割情况是可以被允许的。

4. 房产赠与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间就自己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间房产赠与。在赠与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如果夫妻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却办理的是“非转移”,则可能存在变更的余地,但需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