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红歌会网上读到了《王今朝:中国股份制改革决策科学性分析及未来走向》一文。文章讨论了.中国股份制改革的背景和现状,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审视,股份制改革决策的产生根源,股份公司制度在全球的适用性,中国股份制改革的未来方向等问题。

  看到题目,我就想到一个问题:在公有制企业的基础上推行股份制是改革吗?或者说,把推行股份制的做法,合适吗?

  一,股份制与公有制是不是同一种性质的制度?

  要回答这一个问题,首先必须要弄明白,股份制与公有制在性质上是不是一样的?如果是同一属性的制度形式,那推行股份制的做法应该叫做改革;相反,如果两者不是同一性质的制度形式,那推行股份制的做法就不能称为改革。

  在词典上的股份制定义是这样的:“通过入股方式筹集资本(资金),建立法人企业,对企业财产实行联合占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简明经济辞典》第124页,尹伯成袁恩桢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

  股份是什么?是不同资产所有者投入资产量的体现:股份的质表明各个股东所投入企业的资产属于同一企业的经营资产;股份的量体现各个资产所有者投入资产价值量的差别。

  为什么要采用股份来体现不同资产所有者投入的资产价值量的多少呢?只是因为企业构成的资产是由不同的资产所有者所有,为了体现这些资产所有者投入企业经营资产的价值量的差别,企业就必须用一种形式,把不同资产所有者的各种形式的资产,转变为性质上相同,数量上可以区分差别的同一企业经营资产。股份这种形式恰好满足了这种要求。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股份制所以产生,正是因为在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个别人的私有资产难以满足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整体性的要求,客观上需要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化零为整,把属于不同的私有者的生产资料结合为一个整体。对私有制而言,是集了零件组装机器,股份制是化零为整的一个过程,一种企业形式。

  股份制所以会产生,基于以下情形:

  1,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的整体性产生了较高要求;

  2,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单个的资产所有者占有的资产难以满足社会生产整体性的要求;

  3,为了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也为了满足不同的资产所有者由于占有资产价值的差别而形成的不同的利益要求,就产生了用股份把不同资产所有者的私有资产转变性质上相同,数量上可以区别的同一企业的经营资产,并满足各个资产所有者由于投入资产量的差别而形成的不同的利益要求。

  股份制所以会产生,从生产力角度看,就因为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产生了整体性的要求;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就因为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不同的资产所有者,由于各自占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量存在着差别,因而在合资经营的时候,需要满足不同的资产所有者对按资分配、多资多利的基本要求。股份制,采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来体现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的管理要求,采用股份来体现不同股东投入资产量的差别并进行红利分配体现了资产所有者多资多利的分配要求。因此,股份制不论是从生产力角度来看,还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它就是适应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生产现代化条件下存在需要的企业形式。

  讨论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给出股份制的定义:股份制性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条件下的存在方式。

  那什么是公有制呢?

  “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周其二:《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11期)。

  

  作为产权经济学家,周其仁虽然是站资产者的立场上,用资产所有的观点看问题的,但却明确地指出的公有制作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

  1,公有制是作为私有制的对立面产生的,它的出现是为了消灭资产的个人所有制;

  2,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公有制企业不存在独立的或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各类代理人本身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周其仁,同上文);

  3,公有主体和公有资产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

  4,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的合作制或股份制。

  在一个公有制企业,消灭了独立的资产者,但却存在着独立的劳动者;公有制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但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却是存在着差别的,因此,能不能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决定着公有制经济能不能正常发展;因此,公有制条件下的企业没有产权要求,却存在着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公有制的经济体虽然在生产资料方面是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的,但在劳动方面却是具有独立性和个体性的。因此公有制经济的第三个特点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但却可以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

  “公有制企业已经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并不是基于一个(或一组)市场合约。公有制‘企业’ 当然也要使用各种投入要素,但是公有制企业利用这些要素的基础,不是要素所有者基于合约条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以后的行政指令调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有制企业体制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其非市场合约性”(周其仁,同上文)。

  在公有制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者已经消灭,劳动者自然而自然成为生产主体,他们可以当家做主,当然再也不要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了;在新的条件下,“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生产者的权利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一一劳动一一来计量”(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由此可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首先是实现了生产主体的转变:原来是资产者当家做主,现在是劳动者当家做主;原来的所有制体现的是产权,而现在的公有制体现的是产权,原来的企业是按资分配,现在的企业是按劳分配。

  现在我们看到,作为与私有制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制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反的: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主体是劳动所有者或劳动者;股份制的生产主体是资产者或资产所有者;

  2,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的劳动者的权利要求一一劳动所有权或劳权的要求;而股份制所体现的却是资产所有权或产权;

  3,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它突出的要求是让劳动者当家做主,推行按劳分配。股份制却是由资产者当家做主,实行按资分配。

  二,社会所有制分析的基本框架:

  当我们说到社会所有制时,并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是同时包括了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投入方面的所有制。仅仅把所有制理解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重大误区。

  1,当我们考察一种社会所有制时,它首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这种所有制确立的生产主体是谁?这种生产主体的特点是什么?

  2,明确了所有制所确立的生产主体之后,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利益要求是什么?这种利益要求在管理上和分配上又具体表现为什么要求?

  3,社会所有制,又称为所有制关系,除了所有制本身之外,还包括与这种所有制特点相适应的权利制度。

  4,根据以上三个要点,我们可以明确一种社会所有制的内容和形式:即某种社会所有制所确立的生产主体及利益要求,即为所有制的内容;与这种主体特点和利益要求相适应的权利制度,即为这种所有制的形式。

  三,从苏联模式出发的改革,目标必须是形成社会主义公有制。

  从建国开始到1978年改革前夕,我国基本实现由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目标。因此,这近三十年时间,我国处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阶段。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并不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而是在东方经济落后的国家发生。这些国家在暴力革命取得成功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业基础,因而不能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因而需要一个积累资金、快速实现工业化的过渡阶段。而“国有国营的、员工拿工资、盈利归国家的”苏联模式,正是适应过渡阶段特点和需要的所有制形式。苏联模式的公有制模式,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事实上已经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而产权制度确立的是资产者的主体地位。因此,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并不是规范的、人格化的资产者,而是非规范的国家。这一特点决定了苏联模式是一种不规范的所有制形式。但却是适合过渡阶段的所有制形式。这是因为采用国家为主体的经营体制,可以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可以在满足工业化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进行进行平衡和协调,既保证快速实现工业化的现实需要,又能兼顾人民群众生活消费需求。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处于工业化的整个时期,这种过渡性质的所有制形式是适合的。

  我国的国营企业或其它工商业的集体企业,也都是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产权型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典型的苏联模式。因此,当我国实现工业化之后,实际上就走完了过渡阶段,而要进一步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则需要把这种过渡性的公有制形式转变为规范的劳权公有制形式。

  因此,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改革的真实涵义,应该是从作为过渡经济模式的产权公有制模式出发,采用劳权制度来取代产权制度方式和途径,形成劳权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模式。

  四,从国营企业到国有股份制企业实质不过是产权公有制到产权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也就是说,我国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为基础的。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已经讨论过,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不仅是不同于私有制企业,同时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也有性质的不同。从经济实体的角度看,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它必须而且也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而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实体,我国的公有制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是一种新的企业。

  但是,由产权学者给我们展示的经济学原理,即制度经济学原理或产权经济学原理,却是适用于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学原理,产权则是这种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产权,是资产所有者的基本权利要求,产权制度则是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基本制度,这是与旧社会和旧经济相对应的旧观念和旧制度,而产权理论则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旧理论。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什么?

  我们看到了,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经济学家们是用旧理论套用到了新企业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即这些把旧理论当作宝贝的学者专家们,用旧思维和旧观念不断地误导着新企业的改革,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错配形式,即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错配形式!

  

  而把推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与之前的国营企业模式相比,我们发现:公有制 股份制的实质是产权公有制模式;而国营企业模式的实质同样也是“公有制 产权制度”的产权公有制模式。

  从产权公有制模式到产权公有制模式,实际上只是原地踏步,没有超出过渡公有制的范围,把它称为改革,似是而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