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①²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²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有相适应的一面,同时还有相矛盾的一面。
我国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相矛盾情况,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第一、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仍然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本家还拿定息,也就是说还有剥削,它和生产力的发展是矛盾的。定息取消以后,代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还存在,而且在旧的土壤上还会不断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些新滋生的剥削关系,虽然是新出现的,但就其本质来说,仍然属于旧的生产关系。同时,在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国家还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或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在农村还允许社员有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在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对于利用闲散劳力、增加社会产品、社员收入、活跃市场可以起一 定作用,可以成为集体经济的助手和必要补充。但是,它的性质毕竟是个体所有制的残余,这是由它本身的生产条件和经营方式决定的。从生产条件看,种自留地搞家庭副业,社员要有私有小农具和零星的生产设备,还对自留地有使用权、收益权,产品归个人所有。从经营方式看,生产活动、买卖活动由个人安排决定,带有自发性、盲目性。更要看到这种经营还存在着自我扩张的趋势,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靠劳动力强或自留地多或资金多或经营有办法等,可以从自留地、家庭副业中,得到比较多的收入。这些收入除供自己消费外,剩下的可以成为个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集市贸易的存在,有可能使某些农民将个体经营由自给性生产为主转化为商品性生产为主。所以,如果社会主义教育抓得不紧, 限制不力,某些富裕农民一有机会就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正如《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中所指出:“在集体所有制还没有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时候,在私有经济的残余还没有完全消失的时候,农民还不可避免地保留着原来小生产者的某些固有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存在着产生新富农的土壤,还会发生农民的两极分化。”城乡个体所有制残余产生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生产力发展势必要起破坏作用。
第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与生产力的发展也是相矛盾的。在所有制的问题上,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在工、农、商业中不仅有部分的私有制,而且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都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在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方面还很薄弱;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并不是归整个社会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在生产计划、生产资料的分配、农田基本建设以及缴纳国家征购后剩余的劳动产品等,都还不能完全地、直接地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这些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当年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虽然公有化水平较高,但是它的内部也有矛盾。在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权限问题、生产布局问题以及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上,都需要根据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地调整,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集权与分权、企业和企业间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就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我们还必须看到,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有一个领导权问题,如果公有制单位的领导权,不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在工人群众手里,不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而执行修正主义路线,所有制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就要同生产力发生尖锐的、对抗性矛盾,这是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的。
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资产阶级法权还程度不同地严重存在。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由于“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三大差别仍然存在,“每一个人都只能发展自己能力的一方面而偏废了其他各方面,只熟悉整个生产中的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一部分”,人们的体力、智力还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种分工为每个人造成的片面性”,使人们还不可能“根据社会的需要或他们自己的爱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分工必定以相对固定的形式存在着。一般说来,企业的领导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管理活动、脑力劳动,并掌握一定社会权力,处于领导和组织的地位,工资和待遇也相对的高一些。而工人群众则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处于被领导地位。这种带有旧社会烙印的地位上的差别还保留着某些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些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在人与人的关系上的一种表现。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等级观念,一下子还变不过来,又必然对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作用。有的人从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当干部、做领导是高贵的,而从事普通工作和体力劳动是低贱的,就是不同工种也要分优劣几等。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有些人只能上不能下,只能“官”不能“民”,把因工作需要而赋予他们的职权,看作是个人享有的特权,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工人阶级、贫下中农和广大劳动群众给的。他们不是把这种权力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手段,而是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我们还要看到,由于存在着商品制度,货币交换,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原则也会渗入人们的相互关系。比如,一些人就是用商品交换的原则来看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把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根本不是商品的东西(权力、技术、知识等等)看成“商品”,像按照商品价值的高低来区分不同商品的等级那样,按照人们收入的多少、分工不同、权力的大小、知识的丰富与欠缺等等,把人分成等级。 甚至有的人已经发展到把一切都当作商品,包括他们自己在内。他们加入**,口头上说为无产阶级办事,实际上不过是为了抬高自己这个商品的等级,不过是为了向无产阶级卖高价。这些方面与生产力的发展都是相矛盾的。
在分配问题上:“积累和消费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产品中,首先要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为应付各种事故而必需的后备基金,然后才能进行生产者之间的个人分室。这是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之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要妥善处理分配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否则,也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个原则是作为“按资本”分配的资本主义的原则的对立面产生的,是对资本家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分配制度的否定。实现这个原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也要看到实行这个原则,用同一的尺度(按劳动分配)对待实际上不同等的个人,由于各个劳动者在体力强弱、文化技术水平高低、赡养的人口多少等方面各不相同,人们在分配与消费方面必然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权力,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因此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仍然占着统治地位。”我们对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生产关系各方面存在的这些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逐渐消除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条件。反之如果去扩大它、发展它,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会很快地发展起来,就会严重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从而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一旦建立起来以后,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而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的,这种相对稳定与不断变化之间就存在着矛盾,这就要求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相对稳定时期,某些部分也要不断进行调整,使它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当年我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矛盾情况,有以下一些表现:
1、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起着腐蚀瓦解作用。(比如,在资产阶级唯利是图的思想的腐蚀侵袭下,国营企业或人民公社,如果搞物质刺激,利润挂帅,执行修正主义的路线和政策,发展的结果,就会挂着社会主义招牌,大搞资本主义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遭到破坏和瓦解。)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总是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用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来腐蚀群众,征服人心,力求达到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复辟资本主义的目的。因此,为了使上层建筑适应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批判修正主义,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反动没落阶级的意识形态。
2、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和某些机关工作人员中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存在,不仅会严重地破环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军民关系,束缚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妨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而且会助长资本主义势力,让阶级敌人有空可钻,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也是相矛盾的。(比如,由于旧的影响或缺乏经验而制定的某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有的机构庞大重叠不能密切联系群众,这些都会妨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同志们,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旧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旧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另一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兼有“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社会主义社会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这个过程体现在阶级关系上,就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无产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无产阶级要把社会推向前进,就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就要不断变革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以及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资产阶级是旧生产关系和旧上层建筑的代表和维护者,他们反对社会前进,主张倒退,就竭力破坏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竭力反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一切革命变革。这样,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就是不可避免的!斗争的实质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必须团结全国人民,“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坚持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还必须在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进行经常的、艰苦的社会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所以,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在斗争中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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