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首例民事抗诉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司法改革意义解析
两天前,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检察官薛江武就一起民事借款纠纷案件亲自提出抗诉。据了解,省检察院检察长出席民事抗诉法庭,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本案所凸显的司法改革意义,并不是凤姐所关心的。凤姐关心的正是案件本身。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2013年,当时刘某是安庆市一家银行的行长,他向徐某借款100万元。随后,多次求助未果,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妻子马某偿还贷款及利息。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其妻子马某关系期间,刘某与妻子马某负有连带偿还贷款的义务。
是的,你没看错。只要夫妻关系存续,配偶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根据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般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然而,这样做可能带来的危害是,无罪配偶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太多了。由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当借债或谋取财产,无辜一方不仅失去了夫妻关系,也失去了过去和未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老百姓欠了无辜的人数亿美元。有的人婚前财产被处决,有的人因为无力偿还共同债务而成为老人。他们的工资和仅有的房子全部被处决,生活陷入绝境。 。最终,婚姻变成了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一旦遇到不友善的人,你可能真的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发布“24条”补充规定,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发布了“注意”方法明确。各级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法官需要加大对虚假债务、违法债务的查处力度,加大处罚力度。这一补充规定再次受到质疑。最明显的原因是,法律从一开始就没有对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进行保护。最高法院的这一补充规定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设计仍存在缺陷。
在这次民事抗诉中,检察官薛江武列举了三点抗诉理由:“涉案100万元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认定,涉案100万元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马某、刘某共同承担债务,违背了立法初衷;本案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结果不公平。这三个抗议理由实质上涉及对婚姻法第41条原来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的问题。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无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均视为连带债务,因此,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甚至有人直接表示,这是超越法律本身的司法解释。
“二十四条”引发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成为全国热议话题。据媒体报道,检察官薛江武亲自出庭抗诉这起贷款纠纷案件,是从当地检察院办案系统随机抽选的结果。而这种不回避热点话题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一个高级检察官的责任感和责任感。
相关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捏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主张配偶一方因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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